复方丹参颗粒
- 药理分类: 理血剂/ 活血化瘀
- ATC分类: 心脑血管与血液系统药物/ 心血管疾病治疗药
- 剂型: —
- 医保类型: —
- 是否2018年版基药品种: 否
- OTC分类: —
- 中药保护品种: 否
- 是否289品种: 否
- 是否国家集采品种: ——
药品说明书
【说明书修订日期】
-
核准日期:2016年04月19日
修改日期:2019年07月08日
【药品名称】
-
通用名称: 复方丹参颗粒
汉语拼音:Fufang Danshen Keli
【注册商标】
-
金鸿欣必妥
【成份】
【性状】
-
本品为薄膜衣颗粒,研碎后显棕色至棕褐色,气芳香、味微苦。
【功能主治】
【规格】
-
每袋装1g
【用法用量】
-
口服。一次1袋,一日3次。
【不良反应】
-
尚不明确。
【禁忌】
-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
孕妇慎用。
【贮藏】
-
密封。
【包装】
-
药用复合膜包装,每盒12袋。
【有效期】
-
24个月
【执行标准】
-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Z20168002
【生产企业】
【修订/勘误】
-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复方丹参丸等制剂(包括复方丹参丸、复方丹参片、复方丹参胶囊、复方丹参软胶囊、复方丹参肠溶胶囊、复方丹参喷雾剂(复方丹参气雾剂)、复方丹参颗粒、复方丹参滴丸、复方丹参口服液)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方丹参丸等制剂的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20年6月5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生产企业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四、复方丹参丸等制剂为处方药,患者应严格遵医嘱用药,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复方丹参丸等制剂说明书。
五、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复方丹参丸等制剂的生产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复方丹参丸等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国家药监局附件
2020年3月11日
复方丹参丸等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应增加:
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复方丹参丸等制剂可见以下不良反应:
胃肠系统:恶心、呕吐、腹胀、腹痛、腹泻、腹部不适等。
皮肤及其附件:皮疹、瘙痒等。
神经系统:头晕、头痛等。
心血管系统:心悸、胸闷等。
其他:乏力、口干、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等。
二、【禁忌】应增加:
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三、【注意事项】应增加:
1.孕妇慎用。
2.过敏体质者慎用。
3.脾胃虚寒患者慎用。
4.对于有出血倾向或使用抗凝、抗血小板治疗的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本品,并注意监测。
5.当使用本品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就医。
说明书修订日期
药品名称
注册商标
成份
性状
功能主治
规格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
禁忌
注意事项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修订/勘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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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上市情况
同成分全球上市情况
药品名称 | 公司名称 | 申请号/批准号 | 规格 | 剂型/给药途径 | 上市国家/地区 | 市场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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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丹参颗粒
|
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国药准字Z20168002
|
1g
|
颗粒剂
|
中国
|
在使用
|
2021-01-12
|
复方丹参颗粒
|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国药准字Z10940001
|
1g
|
颗粒剂
|
中国
|
在使用
|
2020-04-27
|
复方丹参颗粒
|
天津华津制药有限公司
|
国药准字Z10930017
|
1g
|
颗粒剂
|
中国
|
已过期
|
2011-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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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中标情况
国内药品注册申报情况
国内药品临床试验登记
中药提取物备案
使用备案号 | 药品名称 | 生产企业 | 批准文号 | 备案状态 | 备案日期 | 中药提取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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